第14版:专刊·法制 上一版3  4下一版
  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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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8年4月10日 星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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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剂猛药进攻再审难执行难

  经修改的民事诉讼法于本月一日开始施行。“民事诉讼法”用大白话说,就是告诉我们如何打离婚、继承、债务、合同、侵权等民事官司的法律,按照什么样的程序和步骤打赢官司,以及打赢官司后如何执行。

  作为与我们日常生活关联最密切的法律,将主要解决两大难题:再审难和执行难。

  先说再审难。当事人提出再审,一方面,被民事错案伤害的当事人,可以说是他们挽狂澜于既倒的最后一次机会;但另一方面,一些正确的裁判,也可能使一些当事人反复、无限申诉,甚至缠诉,纠纷久拖不决,判决难以生效,也浪费了国家宝贵的司法资源。这次修改是痛下三剂猛药:

  首先将当事人提起再审的法院从原来的“原审法院或上一级法院”,缩小到“上一级法院”,这样就可以跳出由原法院自我审查的怪圈,同时也增强了启动再审裁定的慎重性和权威性;

  其次,对于申诉再审的立案理由进行了细化与明确,有清清楚楚的13种情况,让当事人心里明白什么样的情况可以再审,什么情况则不能要求再审,减少了无理缠诉的情况;

  再次,明确了法院审查当事人再审申请的时限——三个月,过去某些当事人向法院提交再审申请后“泥牛入海”的情形,将被彻底杜绝。

  再说执行难。执行程序是使生效裁判文书得以实现的贯彻机制。这次修改也是三剂猛药,好似为一位力不从心的拳击运动员从出拳角度、速度和力度方面,进行了全方位的整合与加强,“老赖”们如果胆敢继续抗拒执行,将面临雨点般砸下的“重拳”。

  首先,说说“出拳”的角度。过去,法院生效裁判,一般只能由该案第一审法院执行,对于被执行财产在外地的,只有在执行法院认为必要时,才会委托当地法院执行。而现在,法定执行法院的范围扩大到“第一审法院或者与第一审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”,并且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,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,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执行。上一级法院经审查,可以责令原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,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、或者指令其他法院执行。申请执行人出拳角度的选择范围扩大了许多。

  再说说“拳速”。当被执行人采取转移财产等手段后,案外人常常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,有时被执行人、利害关系人也会对法院的执行行为提出各种异议;而过去法院对于这些异议是否成立的审查,是没有时间限制的,往往就因为久审不决导致执行程序被长时间拖延。这次修改对此类审查特别规定了时限——15天,想借故拖延一天,门儿都没有。

  最后再说“出拳”力度。对于明明有执行能力而向法院叫嚣“要钱没有,要命一条”,大肆转移财产和法院搞“坚壁清野”的主儿,1991年制定的相关惩罚力度已经起不到震慑作用了。这次修改将惩戒力度的限额标准提升十倍,对个人的罚款金额,从一千元以下提升为一万元以下;对单位的罚款金额,从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,提升为一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。此外,还增加规定了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,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,在征信系统记录、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。

  怎么样?对老赖们,不单单是重拳,简直就是重拳加组合拳。这不,新法执行的第一天,就有“勇于”以身试法的,为普及新法甘当了第一版反面教材:我市一家房地产经纪公司的分公司因拒不履行给付原告7200元房租义务的生效判决,法院对其作出了处以相当于债务本金十倍,高达72000元的高额罚款。(姜庶伟是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法官,他的专栏为本刊特约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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